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》(浙科发条〔2017〕70号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23〕2号)、《遂昌县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遂委人办〔2022〕7号)等文件精神,完善创新服务体系,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,我局起草了《遂昌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有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局并加盖公章。
第一条 根据《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》(浙科发条〔2017〕70号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23〕2号)、《遂昌县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遂委人办〔2022〕7号)等文件精神,米乐m6官方网站为促进我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,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,完善普惠性创新券使用及兑现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、创业者无偿发放,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、自主开展技术的制度安排。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,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支持。
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、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遵循诚实申请、择优支持、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。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,优先支持经国家和省、市、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、创新型企业、市“绿谷精英”企业以及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,以及本地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、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、创业者。企业的注册经营地需在遂昌县域内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创业者为遂昌户籍。
高新技术企业兑现额度不超过30万元;其他企业及创业者兑现额度不超过20万元。为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率,每家企业持有上限为20万元。企业提交兑现材料时需提供相应资质文件。
第六条 经浙江省内各级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、高等学校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(含共建单位)、工业设计基地、重点实验室(工程技术研究中心)、米乐m6官方网站重点企业研究院、企业研究院、重点实验室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载体(以下简称“创新载体”)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。
(四)成果转化券。用于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合作开发、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;通过“供需荟”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(专利权、品种权等);
(一)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、法定检测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重复、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;
(二)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事项;
(三)办公空间租赁、物业管理服务、工商注册服务、代理记账服务、政策申报服务、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;
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“电子券”方式,申领、发放、使用等环节须通过云服务平台“创新券服务系统”进行。
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、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,企业、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。科技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,根据科技创新券的种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支持比例。
检验检测券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%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3万元;单个创业者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2万元。产品设计券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%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10万元;单个创业者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2万元。设计查新券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%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2万元;单个创业者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1万元。
企业按合作研发、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议实际支付给高校、科研院所费用的30%以内申请,需在项目完成验收当年提出兑现申请且项目资金需完成支付,单个项目兑现总额不超过10万元,单个企业每年度兑现项目不超过2个。
3.项目总体情况介绍(包括经济和技术指标),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;项目开展的全套材料(包括立项材料、实施进度材料、验收材料等);
技术培训券年度累计5000元以内全额抵扣,超过5000元部分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%抵扣;该项不超过1万元。
第十二条 兑现程序。企业和创业者必须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、即时受理、管理员初审、使用,提交兑现材料,县科学技术局职能科室审核后兑付。成果转化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米乐官方网站,通过后予以兑付。
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,不得转让、买卖,不重复使用,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不得提供虚假信息。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、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,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,追回骗取的资金,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、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(试行)》文件相关规定处理。构成违纪的,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。
第十五条 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、同类型的省市优惠政策或与县产业政策有交叉的项目,按从高或从优原则,不得重复享受政策。
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 年12月31日。原《遂昌县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遂科发〔2017〕6号)同时废止。